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后稱《科學技術進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條明確: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chuàng)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yè)業(yè)績?yōu)橛捎枰韵拗啤?/span>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fā)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yōu)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學?;蛘咂髽I(yè)進行研究開發(fā),產品研發(fā)合格后按約定采購。”